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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定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定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51997********,汉族,海南省定安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家住定安县**镇**村委会**村**队。因涉嫌酒后无证驾驶,于2018年2月16日被定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定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03日08时00分,被告人陈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定安县仙沟往居丁方向行驶至仙黄线2Km+350m路段时,与前方郑某某驾驶的琼CL****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陈某某、郑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伤人事故。

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海医法医鉴定中心[2020]毒检字第1570号)检验:送检被告人陈某某血样中检验出乙醇,其浓度为139mg/100ml。

定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郑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蓝色二轮摩托车一辆;

2.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涉嫌酒后驾车人血样提取记录等;

3.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照片;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血中酒精浓度为139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玑洲

                                       书  记  员:符方妹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现住定安县**镇**村委会**村**队)。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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