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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19〕58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6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住弥勒市****村委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21时32分,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云G*****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至曲靖市麒麟区国道248线越州收费站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陈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63.7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肖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曲恒通[2019]毒检字第D1326号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赟

2019年9月18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居于家中,联系电话: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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