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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男性,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26********00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罗平县罗雄街道*****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下午16时30分许,被告人陈**驾驶云******小型轿车在罗平县**路*****路口与常**驾驶的云******号小型轿车追尾。经常**报警后民警到现场对陈**进行呼气酒精测试,被告人陈**的呼气酒精含量为161mg/100ml,民警带陈**到医院提取了静脉血样2份备检。经鉴定,被告人陈**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244.11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陈**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常**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常**、胡**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意见书;5.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登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锐

2020年3月20日 

附:1.被告人陈**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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