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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1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蚌埠市龙子湖区**村**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8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0日21时25分,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车号为皖******的小型汽车沿胜利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雪华山西路胜利路与宏业路路段机动车道时,发现前方有交警检查酒驾,遂停车准备与同车人员余某某互换座位,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对陈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0mg/100ml,超过醉酒驾驶标准。随后,被告人陈某某被民警带至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抽血待检。2019年5月21日,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鉴定为86.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情况、驾驶证及机动车行驶证及车辆信息表、查获经过、警情事件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告知记录及处罚决定书;

2.证人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关于陈某某血样乙醇含量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周林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在其住处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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