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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官检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021988********,汉族,专科文化,铜陵市**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小区 ****,住铜陵市铜官区****小区****室。201912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30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晚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皖G*****号小型轿车从铜陵市铜官区新光路出发,经铜陵市长江二路、铜官大道中段、北段,行驶至铜官大道北段与北京西路交叉路口时遇执勤交警检查。交警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发现其涉嫌醉酒驾车,随将其带至铜陵市立医院抽取静脉血样。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55.1mg/100mL。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接处警登记表、户籍信息等书证;

2.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个月十天,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安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现住铜陵市铜官区****小区**栋**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及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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