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二刑诉〔2019〕22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79********,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现住临汾市尧都区**镇**村。2019年1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为晋L****7的白色“传祺”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临汾市尧都区滨河南路新能源大厦十字路口时,撞至道路北侧安全岛造成单方交通事故。经认定: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1.16mg/100ml,其酒精含量已达到国家醉酒驾驶标准含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国家醉酒驾驶标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其血液中酒精含量已达到200mg/100ml以上,应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三至五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霍其婧
2019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