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鼎检刑检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02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住武陵区**镇**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武陵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鼎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15时7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湘******小型普通客车沿207国道行驶至鼎城区**街道新农社区路段时,被设卡路查的鼎城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五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37mg/100ml,随后,在办案民警的陪同下,将被告人陈某某带到常德市第四人民医院南区抽血提取了血样。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送检的被告人陈某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其乙醇浓度为18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到案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检测结果单、户籍信息、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鉴定报告;4、血样提取登记表。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志芬
2020年4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家候审(电话15886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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