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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区检一部刑诉〔2020〕Z9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2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村,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村。2020年3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梅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8日20时50分,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粤MVW****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梅州市区彬芳大道与如意路交叉路口时,与张某某驾驶的粤MY****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9mg/100ml。

经梅州市交警直属大队事故处理中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张某某报警,被告人陈某某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被告人张积极赔偿对方损失,并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事故责任认定书、户籍材料、前科证明材料、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3.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明知对方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页 无 正 文)

此致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思媚

(院印)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壹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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