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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息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81970********,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息县,住息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5月6日被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20时16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豫******轿车,沿息县龙湖街道办事处五一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龙湖公馆附近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2020年5月2日,经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测: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82mg/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豫******轿车照片;2.书证:户籍信息、前科证明等;3.证人孙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单;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无前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书林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家中。

2.侦查卷宗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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