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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二部刑诉〔2019〕36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8119**********,汉族,小学肄业,务农住邓州市******号。2018年2月21日,因寻衅滋事被邓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月16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日18点3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豫R*****号宗申牌三轮摩托车,行驶至邓州市三贤路种子公司处时,与王某某驾驶车辆相撞。经事故认定:陈某某负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05.97mg/100ml。现事故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到案证明等书证;2. 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4.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鉴定报告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东方

王宏玺

2019年10月15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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