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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二部刑诉〔2019〕28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8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邓州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8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5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一辆黑色豫R*****号牌的二轮摩托车(逾期未检验,已达到报废标准),从庙沟村出发行驶至邓州市文渠镇邮局路口北边处时,与苗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碰撞,致使摩托车驾驶人陈某某、摩托车乘坐人陈某乙受伤,车辆损坏。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陈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35.72mg/100ml。该事故的民事部分已调解且赔偿到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单、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查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3.证人苗某某的证言;4.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鉴定报告等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东方

王宏玺

2019年9月2日

附:

1. 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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