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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阳西县人民检察院

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诉刑诉〔2019〕30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67********,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人,户籍地及现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阳西县儒洞镇**大排档吃午饭期间喝了白酒,之后陈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粤KK1****两轮摩托车途经阳西县儒洞镇人民中路与桥南街路交汇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陈某某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其兵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阳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换押证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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