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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曲检公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11995********,汉族,初中肄业,户籍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镇**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6日01时38分左右,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曲江区**镇往曲江区**镇方向行驶,行驶至曲江区**镇**村弯道路段时,与一辆从曲江区**镇往曲江区**镇方向行驶的由冯某某驾驶的粤FWC****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冯某某拨打110报警,随后交警到达现场处理。经检测,被告人陈某某事发时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406.16mg/100ml,属醉酒驾驶。2019年06月18日,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冯某某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呼气测试结果、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车辆情况说明、发现处置类临时布(续)控申请表、送达回执、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冯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婧君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镇**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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