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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2195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住江西省高安市*镇*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3月25日19时59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赣C****号红色陆爵牌二轮摩托车,从高安市高安大道由东向西行驶,途径瑞州商贸附近路段,被高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岗亭中队巡逻民警拦下检查,经对陈某某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检测结果为173mg/1OOML,随后巡逻民警将陈某某带至高安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在送检的陈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227.9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4鉴定意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其血液酒精含量、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罚金一万四千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旋

(院印)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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