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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公诉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7198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镇**社**栋**号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1月8日被揭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10日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揭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0日将本案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陈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7日20时45分, 被告人陈某某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揭阳市榕城区**办事处**路段时,被揭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某大队执勤民警查获, 经现场对陈某某进行酒精吹气测试,测试结果为:112mg/100ml, 经抽取陈某某的血样送揭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检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4.3mg/100ml, 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一辆;2.书证:抓获经过、人口信息、机动车驾驶证的信息查询结果单、摩托车未注册的查询信息、无前科记录证明、现场酒精吹气测试结果、其他证明材料;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书;5.视听资料:讯问与现场执法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旭群

2020年1月17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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