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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831983********,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号,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号,2019年11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管辖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10日交办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8月17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冀F*****的白色比速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保定市天威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天威路变压器厂口时,被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干警查获,后依法对被告人陈某某进行血液酒精鉴定检测。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对陈某某抽血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0.5毫克/100毫升。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陈某某供述、现场笔录、证人张某某证言、鉴定意见、驾驶车辆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凌霄

2020年3月19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

    2、卷宗贰册,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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