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繁检检一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2197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住安徽省繁昌县**镇**村**组*号。2006年4月1日因殴打他人被繁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2011年5月1日因故意伤害被繁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繁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经繁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繁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繁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根据芜湖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的安排,在X047繁昌县与铜陵市交界处九榔处设立防疫站点。2020年2月13日晚,工作人员章某某、徐某乙、王某某、徐某甲等人在此值班,负责来往人员的信息登记、劝导、测量体温等防疫工作。当晚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骑电动车自家中出发,往铜陵市九廊村方向行驶,途经九榔防疫站点,不听劝阻,直接骑车冲卡前行。至铜陵市境内发现铜陵也有防疫人员设卡,无法通过便掉头返回。再次返回到九榔防疫站点时,被工作人员要求测量体温、登记相关信息。过程中陈某某不听劝导,先是辱骂防疫工作人员,继而连续挥拳击打章某某和徐某乙,致章某某轻微伤。后防疫工作人员合力将其制服。
2020年2月13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在繁昌县公安局孙村派出所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被害人章某某、徐某乙的陈述;
证人王某某、徐某甲的证言;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芜湖市应急指挥部及繁昌县应急指挥部文件、现场照片、身份证明、嫌疑人的人口信息及前科劣迹查询情况等书证;
案发经过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不服从防疫工作人员管理,并殴打防疫工作人员,以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措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峻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繁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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