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来县检刑诉〔2021〕6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性,1970年10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4197010013666,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住惠来县**镇**管区**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7日被惠来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惠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份期间,由吸毒人员方某某提供毒品海洛因,被告人陈某某容留方某某在其位于惠来县**镇**管区**号的出租屋中吸食毒品海洛因共6次。
2020年8月22日,公安民警在惠来县**镇**村**号住宅抓获被告人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来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炯炎
检察官助理 卢楚辉
2021年1月7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惠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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