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兴平市院侦查刑诉〔2019〕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11973********,初中文化程度,家住陕西省**市**家属院东区**号楼**层**号。2016年11月14日因盗窃罪被兴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7年7月因吸食毒品被兴平市公安局强制戒毒2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12月17日被兴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兴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1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在陕西省兴平市幸福路碰见吸毒人员任某某,任某某问其有无毒品,于是陈某某就将任某某带至兴平市玫瑰院巷家乐旅馆内注射毒品海洛因。2019年12月12日下午17时,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在陕西省兴平市兴化路碰见吸毒人员任某某,任某某问其有无毒品,陈某某遂将任某某带至**市**院巷家乐旅馆内注射毒品海洛因,吸食完后,各自离开。2019年12月14日14时左右,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在**市南大街遇见吸毒人员任某某,在两人聊天过程中,陈某某毒瘾发作,就将吸毒人员任某某带至兴平市玫瑰院巷家乐旅馆内,注射毒品海洛因,在其吸食毒品的过程中,我局民警将两人抓获,通过尿液检测,两人检测结果均为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户籍证明、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确证结果告知书、到案经过、提取笔录等书证;2.证人任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岳超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地点:兴平市兴化家属院东区4号楼1层8号。
2.案卷壹册、起诉书9份、量刑建议书2份、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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