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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某某康某某盗窃罪案件)(公开版)_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陈某某康某某盗窃案)

澄城检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2021982********,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市,住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镇街道,2018年10月29因盗窃罪被白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6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澄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8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22日被澄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康某某,男性,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231980********,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住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镇街道,因涉嫌盗窃罪,经澄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8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22日被澄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康吉某某2人盗窃案,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1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康某某二人驾车至澄城县尧头镇**煤矿变电站,盗窃3根电缆,后将所盗电缆售给白水县废品交易市场内陈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共获利3600元,被告人康某某得赃1850元,陈某某得赃1750元。

2020年10月22日晚上,被告人康某某、陈某某、韩某某(在逃,另案处理)三人在澄城县尧头镇**煤矿变电站,盗窃6根电缆,后将盗得电缆售给陈某某,共获利6300元,被告人康某某、陈某某各得赃2100元。

2020年11月01日晚上,被告人康某某、陈某某在澄城县尧头镇**煤矿变电站,盗窃5根电缆,后将所盗电缆售给陈某某,共获利5200元,被告人康某某、陈某某各得赃2600元。经物价鉴定部门鉴定结论被盗电缆价值总计17762.50元。

2020年11月6日晚上,被告人康某某、杨某某(已行政处罚)在澄城县尧头镇**矿废旧厂房,盗窃废铁700余斤,后将所盗废铁售给陈某某,共获利760元,被告人康某某得赃380元。经鉴定被盗废铁价值总计770元。

2020年11月12日晚上,被告人康某某、杨某某在白水县冯雷镇**煤矿厂房内,盗窃铝线400余斤,后将所盗铝线售给陈某某,共获利810元,被告人康某某得赃410元。经鉴定被盗废旧铝线价值总计1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被告人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晓荣

2021年2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澄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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