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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某某抢劫案)(公开版)_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某某检公诉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02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揭阳市榕城区**村**号,因抢劫嫌疑,于2019年12月9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陈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2月03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林某甲(己被判刑)、邱某某(己被判刑)三人携带作案工具,驾乘一辆车牌号为粤VGH****的红色二轮摩托车窜至揭阳市榕城区东兴街道办事处临江北路绿化带伺机作案,见被害人林某乙、黄某某在绿化带一雨亭下聊天,遂决定劫取该二人的财物,随后林某甲持一把西瓜刀在林某乙面前挥动,陈某某上前掐住黄某某的脖子,强迫林某乙交出身上的财物,林某乙被迫交出一部“红米”Note手机(价值人民币628元)、现金人民币70元、一包香烟和一把摩托车钥匙,陈某某等人在抢劫过程中,遭到林某乙的极力反抗,期间三人合力殴打林某乙,后逃离现场。经鉴定:伤者林某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19年12月9日,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作案工具西瓜刀一把、红色两轮摩托车一辆;2.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其他证明材料等;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林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某、同案人林某甲、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文书: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揭阳市价格鉴定认证管理局价格鉴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舜鑫

(院印)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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