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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某某涉嫌为吸纳驾驶案件)(公开版)_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3505251984********,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及住所地均为福建省永春县**村**号。曾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11年12月12日被安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5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5日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泉州市丰泽区**路**店前出发,途经**路沿泉州市洛江区**路行驶至**街道海都红绿灯处时,因犯困在该处睡了近二十分钟,醒来后逆行驾车行驶至**街道**街路段碰撞路中隔离护栏造成交通事故,后驾驶该车辆继续行驶至**街道天娇厂路段,将车辆停放路边并在车上睡觉,后经群众报警被洛江交警大队民警查获。

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4.31mg/100ml。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信息、查获经过、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证人郭某某的证言;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被告人陈某某血样中乙醇浓度鉴定意见书及福建君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车辆鉴定意见书等;被告人陈某某血样提取登记表及采样图片、辨认笔录;公安机关提取的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以及相关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㈡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庆芳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永春县**村**号,联系电话:13255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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