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一辆宜春临时**08二轮助力摩托车在丰城市拖铁公路某某村旁路段时,撞到同方向推独轮车的行人杨某某,造成杨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陈某某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离现场。2019年10月12日,经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在该起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家属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记录及摄影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车辆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归案后认罪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其亲属赔偿被害方并获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游宇俊
书记员:徐梦雨
(院印)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家取保侯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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