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邱检一部刑诉〔2019〕48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481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武安市**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霍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月被我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1日由霍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7日20时37分,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冀D*****大型普通客车在京珠线1002km+200m处由霍邱县经济开发区六安钢铁有限公司二号门由东向南左转弯上国道行驶时,与石某某驾驶由北向南行驶的皖K*****重型仓栅式货车相撞,后皖K*****重型货车行驶至道路西侧与行人王某某停放于道路西侧皖N*****小型轿车、皖N*****小型面包车相撞,致车辆受损,行人王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造成亡人交通事故。后经霍邱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认定,陈某某负此起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乔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明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188********)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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