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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62********,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丰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13时10分左右,被告人陈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赣C*****红色两轮摩托车,行驶至丰城市拖铁公路何家路口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当场查获。经丰城丰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含有乙醇,测定结果为102.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勇军

(院印)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有关涉案光盘1张。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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