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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邱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5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6被霍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日由霍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3日20时许, 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皖N*****号二轮摩托车沿霍邱县城关镇蓼中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蓼中路与新蓼大道交叉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0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盛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 (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明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150********)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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