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职检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9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路*号*栋*单元***室,现住贵州省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6月4日被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0月25日至2019年11月25日、自2020年1月9日至2020年2月7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0月12日至2019年10月26日、自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月9日、自2020年3月8日至2020年3月2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日,被告人陈某某因急于归还他人债务,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谎称以68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购买被害人陈某甲路虎揽胜运动版越野车一辆,在签订协议后,仅支付1万元定金便从陈某甲处骗取该车。同年5月6日,因该车登记于陈某甲母亲曹某某名下,陈某某便伪造曹某某将该车质押给陈某某的协议及其转账28万元给曹某某的记录,隐瞒未足额支付购车款的事实,又将该车以质押借款的方式转给黄某获得23.21万元,当日便将大部分资金用于偿还债务。后陈某甲发现该车被陈某某转让便向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该车被法院依法扣押,现已发还陈某甲。经认定,被骗路虎牌揽胜运动版越野车价值86.625万元。2019年6月4日,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个人(质)抵押借款协议等;2.证人证言:王某的证言等;3.被害人陈述:陈某甲的陈述等;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阳
(院印)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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