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诉〔2020〕33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83********,汉族,大学本科,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路*段***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洗钱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人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洗钱案,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与陈某甲(另案处理)系好友关系。2018年1月至2019年2月期间,原安顺市工业投资(集体)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陈某甲向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融资业务,并为时任贵阳农商行中华北路支行副行长谢某某(另案处理)谋取非法利益。2019年2月3日,陈某甲准备到贵阳收受谢某某贿赂,便邀约陈某某驾驶他人车辆共同前往。陈某某明知陈某甲获取非法所得,仍按陈某甲要求使用自己身份信息先后到贵阳银行、浙商银行申办账户专为陈某甲存放贿赂款140万元。2019年2月至12月,陈某某先后多次协助陈某甲到贵阳银行、浙商银行银行办理资金转移业务。
2020年7月15日,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电话通知陈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银行流水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明知国家工作人员陈某甲收受他人贿赂,为其提供银行账户,通过转账、提现等方式,帮助掩饰、隐瞒140万元资金的来源和性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鉴于,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此致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葛彦燕
检察官助理 蒲洪旭
2020年10月1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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