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覃检公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5021962********,汉族,初中文化,籍贯广西贵港市覃某某,住广西贵港市覃某某**街道**村**屯**号。曾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8月8日被贵港市覃某某人民法院判处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1日被贵港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贵港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曾某某的名义将国有高峰林场种植的位于贵港市覃某某**街道**村**山大冲督的桉树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覃某某林业局于2019年9月18日发放了编号为4508040119091****的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地点为**街道**村1林班32.1小班,采伐期限为2019年9月18日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雇请民工吴某某等人,砍伐了上述地点的桉树。案发后,覃某某林业局于2020年3月6日已将上述林木采伐许可证撤销。
经鉴定,被砍伐林木的地点为**街道**村1林班32小班,被砍伐林木的面积0.12公顷,被砍伐株数123株,被砍伐蓄积量12.93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他人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到九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覃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蒙列群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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