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诉〔2020〕43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200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县**乡**村**组。2020年8月11日因聚众斗殴嫌疑被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7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聚众斗殴案,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9日2时许,被告人陈某圆、张某甲(二人已判决)到安顺市开发区**路****街交叉路口购买夜宵,期间来此处购买夜宵的陈某乙借故挑衅陈某圆、张某甲,导致双方发生争执。随后陈某乙邀约张某乙等人前来帮忙打架,陈某圆见状,随即邀约被告人陈某某、王某(另案处理)携带杀猪刀、钢管前来帮忙。随后双方人员到达现场进行互殴,期间,陈某甲持刀砍伤陈某乙,随后张某甲又持刀追砍陈某乙及张某乙,导致陈某乙、张某乙不同程度受伤。后经法医鉴定,陈某乙左肘关节囊破裂、左桡骨小偷骨折并骨缺损、左肱骨外髁线性骨折、左桡骨圆韧带断裂、左肘部桡侧副韧带断裂、左三角肌不全断裂、左肩部皮肤软组织裂伤、左侧开放性血气胸、胸背部多发皮肤裂伤、开放性血气胸(胸壁穿透创)、左肘部损伤(左肘关节韧带破裂,伤情评定为轻伤一级;张某乙左眼眶外侧壁骨折、头皮刀砍伤、眼睑刀砍伤、背部皮肤刀砍伤、左环指屈指深肌腱断裂、左环指皮肤撕脱伤、左中指远节皮肤撕脱伤、体表累计愈合创长度达18.9cm,其伤情评定为轻伤二级。2020年8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到公安机关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违法被告人查询记录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治疗证明书、病历、影像报告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陈某甲、孙某某、黄某某、徐某某、张某乙、陈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伤情鉴定;5.勘验、辨认等笔录:陈某某及张某甲、陈某甲、陈某乙等人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持械实施斗殴行为,并造成参与人员不同程度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学冬 检察官助理 刘 芸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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