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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某某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诉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5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永修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永修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修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14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份,被告人陈某某以人民币2600元的价格买下同村村民邹某某位于永修县梅棠镇**村“印山岙”山场的全部山林。后被告人陈某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未经有关部门许可,携带汽油锯和柴刀等工具前往山场砍伐林木,并将所砍林木销往永修县梅棠镇**板厂。经永修县森林资源监测中心鉴定,“印山岙”山场被伐林木全部为杉树,总蓄积量24.626立方米,折算材积17.238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邹某某、陈某某、吴某某等人证言;2.永修县森林资源监测中心鉴定意见书;3.物证照片;4.相关书证;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6.被告人陈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森林采伐相关规定,未经采伐许可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修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汉兰

2020年2月28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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