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五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21957********,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住浙江省青田县**村乡**村**号,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0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被告人陈某甲申报章村乡油茶低产林改造项目,按项目要求需对茶籽山中的树木杂柴予以砍伐清理,但因包括马坑村“屋外大坪”在内的多处油茶基地的抚育和劈灌未达要求,项目未通过验收。2019年清明节后,被告人陈某甲为了对马坑村“屋外大坪”油茶山进行油茶低产林改造,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许可,雇佣他人对山场的树木杂柴进行采伐。经鉴定,本案共采伐林木总蓄积为45.4478立方米。
2019年7月2日,青田县森林公安局对陈某甲涉嫌滥伐林木案受案调查,次日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情况说明、青田县林业局出具的证明、浙江省青田县2018年油茶产业验收报告、协议书、林地状况登记表、林木采伐许可证、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
2.证人证言:证人潘某某、高某甲、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高某乙、高某丙、高某丁、高某戊、吴某甲、陈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己、高某庚、吴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青田县陈某甲涉嫌滥发林木一案技术鉴定意见书;
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良杰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份(公安卷2第1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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