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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住四川省**********。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17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10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曲靖市麒麟区22路公交车上,趁被害人高某某不备之际,把被害人放在背包里的一部价值人民币840元的黑色华为Nova2S手机盗走,后陈某某将盗窃所得手机丢在曲靖市麒麟区公交车站旁绿化带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朱某某、冯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书;6.辨认笔录及照片;7.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之情形,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赟

2020年4月3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麒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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