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住四川省**县**乡**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17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曲靖市麒麟区22路公交车上,趁被害人高某某不备之际,把被害人放在背包里的一部价值人民币840元的黑色华为Nova2S手机盗走,后陈某某将盗窃所得手机丢在曲靖市麒麟区公交车站旁绿化带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朱某某、冯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书;6.辨认笔录及照片;7.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之情形,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赟
2020年4月3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麒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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