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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茌检公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8291971********,汉族,小学文化,住山东省嘉祥县纸坊镇前坦佛山村**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于2011年6月14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日被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盗窃于2016年7月3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五百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山东省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山东省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0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03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03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乘坐火车至聊城,转乘汽车至茌平。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医院科技楼四楼,陈某某用携带的开锁工具,打开赵某某办公室屋门并盗窃现金人民币23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监控录像等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陈某某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赵振华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聊城市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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