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鲤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62********,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地均为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路**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3月20日被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至同年4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泉州市第一医院东街院区宝莲楼5楼走廊8号床位,窃走陪护亲属的被害人傅某某放在床头的一部VIVONEX3手机(价值人民币3400元)。案发后,上述失窃手机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1月11日被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监控截图等书证,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傅某某的陈述、关于手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提取笔录,监控视频光盘、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有故意伤害前科,本次在医院盗窃病人亲属财物,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培铭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起诉书副本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