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乡**村**号,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小区**栋**室,合肥**商贸有限公司、合肥**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依法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702199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花园**区*栋**室,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国际城**栋**室,合肥**商贸有限公司经理。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依法逮捕。
被告人覃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61992********,布依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独山县**镇**村么**组**号,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国际城**栋**室,合肥**商贸有限公司(原为合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代理主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依法逮捕。
被告人郝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2199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镇**村**组,租住合肥市蜀山区**小区**栋**室,合肥**商贸有限公司业务员。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许某某、覃某某、覃荣雪、郝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3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两次退查(2019年11月15日、2020年2月4日),两次延长(2020年1月21日、2020年3月23日)。各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冒名“李某某”用合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山区五彩商业广场1幢办1010室)、合肥**商贸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山区之心城A座1004室)、合肥**商贸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山区之心城A座2310室)为载体,以招聘游戏推广员为名,先后招聘方俊杰(已起诉)、许某某、覃某某、覃某甲(不起诉)、郝某某、潘某某(未成年,移送包河区检察院)等人,统一发放手机、微信、探探等聊天软件,并对员工进行话术培训,让员工伪装成“白富美”,在朋友圈里发布虚假的旅游、自拍照片,一般跟男性聊天,取得男性朋友信任后,引诱男性朋友即客户进入“李某某”自行购买并掌控的彩票网站中赌博。员工相互配合,让客户更加信任。陈某某为总老板,许某某担任公司经理, 覃某某担任业务组组长,郝某某、潘某某为组员。客户进入彩票网站后,“李某某”操纵开奖结果,先少赢,后大输,最终让客户亏损。员工根据客户最终的亏损数额领取工资和提成。具体如下:
1、2019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方某某等人用工作微信(微信名:囍)加了被害人颜某某的微信,与其聊天,后诱骗被害人在彩票网站上玩赌博项目,陈某某通过后台操纵开奖结果,致使颜某某损失71421元,颜某某发现被骗后,向公司追回了5万元,实际损失21421元。
2、2019年6月被告人谭某甲用工作微信(微信名:小丫头)加了被害人余某某的微信,与其聊天,后诱骗被害人在彩票网站上玩极速赛车项目,陈某某通过后台控制开奖结果,致使余某某损失38998.52元 。
3、2019年6月被告人潘某某用工作微信(微信名:阔爱的小仙女)加了被害人刘某甲,与其聊天,后诱骗被害人在彩票网站上玩急速赛车项目,陈某某通过后台控制开奖结果,致使刘某甲损失45805元。
4、2019年6月被告人郝某某用工作微信(微信名:想吃鱼的喵喵)加了被害人刘某乙的微信,与其聊天,后诱骗受害人在彩票网站上玩急速赛车项目,陈某某通过后台控制开奖结果,致使刘某乙损失12000元。
被告人陈某某为公司总老板,对公司的全部诈骗金额负责,总涉案金额为118224.52元。
被告人许某某为公司经理,对被害人刘某甲、余某某、刘某乙骗金额96803.52元负责。
被告人覃某某为公司组长,对其组员的行为负责,因而对被害人刘某甲、余某某、刘某乙受骗金额96803.52元负责。
被告人郝某某为公司业务员,对被害人刘某甲受骗12000元负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资料、现场方位图、公司基本信息、培训手册、微信聊天、转账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颜某某、刘某甲、余某某、刘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陈某某、许某某、覃某某、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同案人方某某、潘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以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各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许某某、覃某某、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中陈某某骗取财物人民币118224.52元,许某某、覃某某参与骗取人民币96803.52元,均属数额巨大,郝某某参与骗取人民币12000元,数额较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拥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许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覃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女子看守所;
3、郝某某取保候审在家,手机:132****8480;
4、案卷五册;
5、《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6、《量刑建议书》十二份;
7、《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