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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某某诈骗一案)(公开版)_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汽检刑检刑诉〔2020〕19号 

被告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24031994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街,现住吉林省长春市汽开区**小区******室。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2月8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见证值班律师:欧蕾,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13时13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在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栋**门**室其租住处,通过微信号“ol02l**”、昵称“**”向被害人鲁某某(湖北省武汉市)谎称其能买到LV手包,骗取被害人鲁某某人民币(以下币种同)4360元。

2020年1月31日,被告人陈某某在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栋**门**室其租住地,利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民众急需购买口罩的心理,通过微信号“ol02**”、昵称“困困是**”在朋友圈发布虚假信息,谎称其有医用一次性口罩出售,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 2020年1月31日17时许,陈某某使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刘某某(四川成都)37500元;

2. 2020年2月1日9时20分至14时16分许,陈某某使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张某某(江苏省南京市)3524元;

3. 2020年2月1日10时46分许,陈某某使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陈某甲(四川省乐山市)225元;

4. 2020年2月1日11时31分许,陈某某使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陈某乙(广东省广州市)300元;

5. 2020年2月1日12时57分许,陈某某使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黄某某(广东省广州市)1350元;

6. 2020年2月1日13时11分至18时07分许,陈某某使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贺某某(广东省深圳市)4200元;

7. 2020年2月1日20时27分许,陈某某使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房某某(山东省青岛市)5850元;

综上,被告人陈某某诈骗被害人钱款共计57309元,赃款均用于网络赌博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张某某、贺某某、房某某、陈某甲、黄某某、陈某乙、鲁某某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霍东

检察官助理:王丽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三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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