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女性,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221968********,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高安市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高安市,退休职工,家住江西省高安市八景镇新华园路一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8月16日被高安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15日延长审查期限十五日,2019年12月30日一次退回高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自2018年10月份起,借帮他人销售房屋之机,在房主不知情的情况下,谎称房屋是自己的,以自己或者陈**的名义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或转让协议,或者以低于房主委托的销售价格分别向胡某甲、曾某某、杨某甲、兰某某、黄某某、谢某某出售房屋,获取定金及购房款总计金额七十八万二千元人民币。
1、2018年10月份下旬,陈某某听说罗某某想出售高安市**镇**园**期**栋**单元**室的一套房子,陈某某就打电话给罗某某,说可以帮他卖房子,罗某某跟陈某某说他的房子要卖22万元,陈某某同意了,并从罗某某处拿到房子的装修钥匙和有关票据。后胡某甲跟陈某某提出想购买该套房子,陈某某带胡某甲去看房,并称该套房子是其自己的,经与胡某甲商量以20万元出售给胡某甲,另加2000元管道煤气费,在没有告知罗某某的情况下,陈某某以自己的名义与胡某甲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胡某甲付给了陈某某20.2万元人民币。陈某某没有将与胡某甲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及已收到购房款的事告知罗某某,后罗某某向陈某某要房子的钥匙和有关票据时,陈某某以各种理由推搪。
2 、2017年下半年,付某某委托陈某某销售沈某某的高安市**镇**园**期**栋**单元**室的一套房子,并给了陈某某装修钥匙。2019年2月一天,曾某某看到陈某某的售房小广告,便联系陈某某,陈某某对曾某某说这套房子是她从别人那里买来的,曾某某觉得房子不错,与陈某某谈好以20万元购买该套房子,曾某某付了15000元人民币定金给陈某某。后曾某某找到陈某某要求付清余款,并办理过户手续,陈某某又告诉曾某某这套房子是一个老领导的,曾某某提出要与这个老领导见面,但陈某某以各种理由推搪。2019年5月初,这套房子经陈某某介绍卖给了胡某乙,曾某某发现该套房子已经有人在装修,才知道该套房子已经卖给别人了,遂找到陈某某,要陈某某退定金,陈某某被逼无奈,还了8000元给曾某某,2019年8月15日,在高安市八景镇派出所,陈某某将另外7000元归还给了曾某某。
3、2019年3月的一天,陈某某找到吴某某说帮他卖高安市**镇**园**期**栋**单元**室的一套房子,吴某某说他的房子底价是21万元,陈某某同意了。杨某甲看到陈某某的售房小广告,便联系陈某某,陈某某对杨某甲说这套房子是她自己的,并带杨某甲去看房子,与杨某甲谈好以15万元出售该套房子给杨某甲。后陈某某多次催杨某甲付清房款,并同意杨某甲只付140000元人民币就可以,杨某甲就将钱付清给了陈某某。陈某某没有将房子销售的情况,及已收到购房款14万元的事告知吴某某。
4、2019年4月的一天,杨某丙委托陈某某以20万元出售高安市**镇**园**期**栋**单元**室的一套房子,兰某某看到陈某某的售房小广告,便联系陈某某,陈某某对兰某某说这套房子是自己的,并带兰某某去看房子,后与兰某某谈好以19万元出售该套房子给兰某某,并以“陈**”的名义与兰某某的妻子王某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兰某某付了170000元人民币给陈某某。陈某某没有将房子销售的情况,及已收到购房款17万元的事告知杨某丙。后经兰某某多次催讨,陈某某归还了8万元给兰某某。
5、2019年4月份下旬,黄某某想买房子,听说陈某某有房屋出售,便委托其妻子谭某某等人和陈某某去看了高安市**镇**园**期**栋**单元**室的一套房子(原指标是徐某某的)。陈某某说自己花了20.8万元从别人那里买了这套房子,最后双方商量以19.8万元将这套房子卖给黄某某,并签订房屋转让协议,陈某某同意黄某某先付10万元,让黄某某装修。后陈某某以各种理由催黄某某付了10万元人民币给陈某某。
6、2019年7月份下旬,陈某某找到包某某说可以帮她出售高安市**镇**园**期**栋**单元**室的一套房子,包某某说她的房子要卖19万元,陈某某同意了,并从包某某处拿到装修钥匙和购房发票。谢某某看到陈某某的售房小广告,就联系陈某某,陈某某带他去看房,双方商量16万元将这套房子卖给谢某某。后来谢某某发现发票上的房主是包某某,就问陈某某,陈某某说是她从包某某手里买过来的,双方又商量同意将这套房子以15.5万元卖给谢某某,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谢某某付给陈某某155000元人民币。陈某某没有将房子销售的情况,及已收到购房款15.5万元的事告知包某某。
陈某某收到上述购房定金或者购房款后,通过微信等方法转账给了丁某某、“人生如梦”、蔡某某、鄢某某、席某某等人用掉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左右,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0万元左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卢晋东
(院印)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宜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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