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5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住榆阳区**镇**村**号,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报本院批准后于次日被依法执行逮捕,同年3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某某通过他人分三次伪造《神树畔煤矿矿区村民取暖用煤票》(以下简称煤票)共200张,每张煤票票面分别为“壹吨”“贰吨”,每4张煤票打印在一张A4纸上,每张A4纸上票面合计6吨,共计300吨。
后被告人陈某某自己用该伪造煤票从神树畔煤矿骗取8吨块煤,雇佣程怀忠、张某甲用伪造煤票为自己拉运90吨块煤,并将骗取的块煤以每吨370元的价格卖给煤场,获利30300元。另以每吨350元的价格向段某某出售伪造煤票30吨,获利10500元,段某某使用伪造煤票从神树湾煤矿拉出30吨块煤;以每吨350元的价格向王某某出售伪造煤票10吨,获利3500元,王某某未实际使用该伪造煤票;其后又以355元的价格向方某某出售伪造煤票20吨,获利7100元,方某某未实际使用该伪造煤票。
西安郎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神树畔煤矿的说明及调价通知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所骗取神树畔煤矿的煤为民用8-15块煤,价格为每吨391.5元。
综上,被告人陈某某共使用伪造煤票从神树畔煤矿骗出民用8-15块煤98吨,价值38367元;使用伪造煤票骗取段某某、王某某、方某某共21100元,共计骗取59467元。
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且对被害人已全部进行赔偿,得到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材料、伪造煤票、扣押清单等书证;
证人张某乙、张某甲等人的证言;
被害人某某某、王某某、方某某、段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王谦
检察员:马媛
2020年3月17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住榆阳区麻黄梁镇李家卯村82号,联系方式13992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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