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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某某诈骗案)_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19〕36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 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2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市,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依法逮捕。

辩护人任丽萍,辽宁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宋某某欲购买大连市普兰店区星台镇韩屯村意和屯水库淹没区土地挖沙,遂通过他人介绍找到被告人陈某甲,被告人陈某甲表示其可以向其他百姓购买土地使用权。2018年4月28日,被告人陈某甲在未取得相关老百姓及村委会同意的情况下,与被害人宋某某签订《淹没地转让协议》,转让淹没区74亩土地给被害人宋某某,被害人宋某某支付给被告人陈某甲人民币1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 淹没转让协议及名单、银行交易明细、营业执照副本、情况说明、证明、说明、发还清单、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业务凭证及谅解协议、前科查询证明、看守所健康检查笔录、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李某某贺某某陈某乙修有成尹某某周某甲陈某丙陈某丁万某某陈某戊刘某某孙某某邹某某陈某己姜某某赵某某陈某庚周某乙陈某辛陈某壬、修某某、陈某癸某A、芦某某韩某某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宋某某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大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刁君冲

检  察  员:王丽娜

2019年11月20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普兰店区看守所,联系电话15904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辩护人任丽萍联系电话1554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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