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5198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福建省永泰县,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街道**路**号**幢**室。因本案,于2019年11月7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张某某的虚假身份通过百合网站结识被害人尤某某,使用**244微信账号主动添加被害人尤某某的微信,以谈恋爱为名骗取被害人尤某某的信任,后以茶叶厂需要购买设备、女儿需要交跆拳道学费、需要还钱给弟弟和他人等虚假理由多次骗取被害人尤某某人民币共计45478元。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已向被害人尤某某退赃4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提交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转账记录、谅解书、身份信息等书证;
2、证人梁某某英、陈坤辉的证言;
3、被害人尤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总金额45478,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胜明
2020年3月26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候审于福州市仓山区**街道**路**号**幢**室,联系电话186*******。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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