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韩城市院诉刑诉〔2019〕7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年** 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319********,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大荔县**镇**村*组,现住陕西省大荔县**镇**村,农民。2019年8月2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合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1月至2013年12月期间,大荔县**镇**村村民王某某先后向马某某(已判决)以月息5分的高利贷贷款共计60万元。2014年4月15日晚,马某某向王某某催要借款,因王某某不能按期还款,遂将王某某叫至大荔县城“**”烧烤店,伙同袁某某(已判决)等人对王某某实施殴打,后将王某某带至其经营的**大酒店客房内,要求王某某归还贷款,如不归还贷款就不能离开,并指使袁某某、卢某某(已判决)、刘某某(已判决)、被告人陈某某对王某某实施扣押、看管、跟踪,非法限制王某某人身自由达十余天,严重影响了王某某及家人的正常生活。2014年4月底的一天,王某某孩子生病,需要去西安治病,马某某遂安排卢某某继续跟踪看管,后王某某在西安给孩子看病时趁机摆脱卢某某。王某脱身后,马某某遂指使袁某某让卢某某、刘某某、被告人陈某某强行住到大荔县**镇**巷**号王某某家拒不离开并索要欠款,从2014年4月底到2014年5月中下旬故意干扰王某某家人正常生活达二十余天。在此期间,王某某家人迫于无奈,将王某某位于**巷**号的独院以38.5万元的价格及王某某妹妹王某甲位于大荔县城的**花园**单元房以8.9万元的价格折抵王某某欠马某某的47.4万元欠款。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8月22日到大荔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指定管辖文书、接受移送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银行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对被告人陈某某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予以判处。
此致
韩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永刚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合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3.视听资料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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