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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检二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122197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镇**村**排**号,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镇**村**排**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13日退回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于2020年3月13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告人陈某某将一只改装的射钉枪藏于南平市建阳区**镇**村**排**号民房中。2019年10月11日0时30分许,陈某某打电话报警称其非法持有一支改装射钉枪。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民警出警到南平市建阳区**镇**村**排砖瓦厂附近的空坪,依法扣押陈某某主动上缴的一支非法改装射钉枪和一枚射钉弹。经查,陈某某无持枪资格。经鉴定,陈某某持有的改装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军用枪支。

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投案。归案后,陈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记录单、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杨某某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笔录。

5、南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制作的鉴定书。

承办人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游嗣强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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