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2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家住高安市**镇**村**自然村**号。因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经高安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9日被高安市森林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安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中旬,被告人陈某某用柴刀对其屋后1棵樟树环绕树干砍割树皮一圈;2020年3月1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某再次使用柴刀把屋后面另外2棵樟树进行剥皮。经江西省吉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3棵樟树均是在距地面50-80厘米树干处将树皮环割一整圈,且使用刀具砍伤树干,被砍的创口宽12-16厘米,深2-3厘米,已达木质部,树木丧失再生能力,最终导致树木死亡。
经鉴定,被毁坏的3棵樟树也称香樟,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属二级保护。起源为野生,立木蓄积2.9683立方米,材积1.7809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国华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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