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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开版)_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5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31955********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务农,住民权县人和镇**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3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在邻居司某某家移种两株罂粟苗,留取两颗罂粟果,后将该种子撒播在其自家院子南侧。2020年2月25日被民警查获,经现场清点,被告人陈某某非法种植罂粟苗共计1820株,已当场铲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赵某某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供述与辩解;5.搜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进红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28页;

3.电子笔录、执法视频光盘各1张;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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