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2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9日被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皖******号江淮重型仓栅式货车自西向东行驶至S307线白杨林场**路口处,与马某某驾驶的自南向北行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马某某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蒙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马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打电话报警,滞留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方损失6万元,并取得被害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协议书、刑事谅解书、到案经过等;2.勘查、检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尸体勘验笔录;3.被告人供述:陈某某讯问笔录;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葛蕴慧
2020年3月5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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