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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某某)(公开版)_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某,绰号**,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84********,汉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由新邵县公安局执行。无前科。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朋友家喝酒后,驾驶湘E68Z**小型轿车途经新邵县**镇**路距新邵西高速出入口500米地段时逆向行驶,与彭某某驾驶的湘AEL9**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彭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某逃离现场300余米后被民警抓获,随后被送至医院提取血液样本。

2020年1月13日,经娄底市湘中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80.37mg/100ml,系醉酒驾驶。

2020年1月16日,陈某某赔偿彭某某经济损失5.5万元,取得彭某某谅解。

2020年2月7日,新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系醉酒驾驶、逆向行驶,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人口车辆驾驶证信息资料、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彭某某、谢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示意图;

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改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7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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