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陈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4021994********,汉族,初中肄业,个体,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安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4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4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贵G****7的小型面包车,从安顺市西秀区**十字往安顺市**医院方向行驶,行驶至安顺市西秀区**路**路口路段时碰撞道路中心隔离护栏,造成护栏损坏后陈某驾车逃离现场。随即公安民警在安顺市西秀区**路将陈某抓获,陈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鉴定,陈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31.93mg/100ml。案发后,陈某家属支付道路中心隔离护栏修复费用人民币85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归案经过、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记录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中心隔离护栏清单、发票;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连萌
检察官助理:张飘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现取保候审于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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