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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某涉嫌盗窃案)_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邱检二部刑诉〔2019〕92号 

被告人陈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2000********,汉族,小学文化,住安徽省霍邱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霍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霍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窜至霍邱县夏店镇砖洪街道,采用拉车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臧某某的皖N*****号皮卡车内,盗窃车内现金54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尤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臧某某的陈述;

4.犯罪嫌疑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5430元现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涛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霍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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