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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某甲、何某某、温某某、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开版)_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21966********,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人,住揭西县五经富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08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21966********,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人,住揭西县**镇**村**村。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08月21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温某某,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61957********,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人,住揭西县五经富镇**村委**村**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08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21963********,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人,住揭西县五经富镇**村委**村**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08月21日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丙,女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21962********,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人,住揭西县**镇**村**村。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08月21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丁,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21962********,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人,住揭西县**镇**村**村,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何某某、温某某、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27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9月27日告知被告人陈某甲、何某某、温某某、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2020年1月11日、2020年3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份,被告人陈某甲、温某某二人在揭西县五经富镇赤某埂山地建造养殖场,10月份,何某某、陈某丁、陈某乙、陈某丙四人要求加入一起合伙建造养殖场,陈某甲等六人在明知赤某埂山地属于林地的情况下,未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未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由陈某甲出资300万元,何某某、温某某、陈某丁、陈某乙、陈某丙各自出资100万元,共同租用山地并雇佣曾某仁等人在赤某埂山地挖掘平整,建造养殖场。12月份,五经富镇工作人员以及陈江村干部到现场责令该养殖场停工并补办设施农用地申报手续,被告人陈某甲遂着手办理申请手续,但其六人未明确得到五经富镇政府的批准同意,便继续开垦建设养殖场。经揭西县林业局工程技术人员现场勘测,润丰养殖场在五经富镇陈江村赤某埂山地使用林地总面积为18124平方米,折合27. 17亩,林地种类为商品林、用材林,现林业用地上原有植被已被严重毁坏,林业种植条件已被严重毁坏。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何某某、温某某、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能够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揭西县**镇**,揭西县林业局证明,关于五经富镇申请报备设施农用地的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揭西县自然资源局情况说明,揭西县公安局五经富派出所证明,委托书,医学鉴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荒山租用合同,营业执照,个体户经营场所证明,关于陈某甲、何某某等6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的情况说明,关于2017年五经富陈江村五经富陈某甲、何某某、温某某、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养殖场测量情况说明,五经富陈某甲、何某某、温某某、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养殖场用地明细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转发文件,关于陈某甲、何某某等6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的情况说明,关于五经富镇润丰养殖场占用农用地建房的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情况说明,《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协议》、《养殖场项目设施农业用地情况的公告》、《关于申请设备设施农用地的函》、《设施农用地申请书》、《土地使用条件》、《设施建设方案》、《土地变更调查设施农用地审批信息表》、《设施农用地申请表》,情况汇报,证明,陈某甲等六人情况说明、照片、肉猪代养合同等材料,认罪认罚具结书等其他书证材料;3.证人证言:证人曾某仁、吕志浩、陈某芝、陈某己、陈某斌、李某某、陈某可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何某某、温某某、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陈某甲、何某某、陈某丁、温某某、陈某丙、陈某乙、曾某仁、陈某芝、吕**、陈某斌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何某某、温某某、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何某某、温某某、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面积达27.17亩,数量较大,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碧汉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详见取保候审决定书等材料);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证人名单1份,另附材料若干;

 3.《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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